南韓禁止透過基金對創辦人公司進行 CVC 間接投資

Key Takeaways
  • 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於 7 月 23 日宣布修正案,禁止透過資金對基金內的創辦人公司進行 CVC 間接投資。
  • 這些修正案禁止針對受限企業集團的實體,透過特殊目的載體(SPV)居間安排債務擔保。
  • 修正案生效後,財閥必須在參與 CVC 之前評估基金投資目的。

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於 7 月 23 日宣布修訂《公平交易法》執行政令,藉此關閉允許控股公司旗下的企業風險投資(CVC)部門透過外部資金間接投資創辦人家族企業的漏洞,並允許透過特殊目的載體(SPC)進行附屬公司債務保證。立法公告期間截至 9 月 1 日。修訂內容鎖定迴避架構:當 CVC 作為有限合夥人參與投資於受限制實體的基金,以及當附屬公司透過第三方 SPC 保證債務,而非以直接向金融機構借貸的方式進行。現行法禁止一般控股公司旗下的 CVC 投資於附屬公司、創辦人家族公司,或披露對象集團實體,並將海外投資限制為總資產的 20%,但在本次修訂前,外部基金參與仍未受規範。

KFTC 禁止 CVC 投資於受限制實體基金

該修訂將以下行為列為非法迴避:任何一般控股公司旗下的 CVC 投資於其主要目的在於投資禁止標的的基金,不論是直接投資,或是透過執行投資合夥營運進行。依現行規定,CVC 不得投資於附屬公司、由控股家族成員資助的公司,或位於披露對象公司集團內的實體,並禁止將超過總資產 20% 配置給海外公司。監管落差使得 CVC 得以作為有限合夥人參與外部投資合夥,該合夥隨後投資於控股家族公司。修訂生效後,採用控股公司架構運作的財團必須在 CVC 參與前評估每個基金的主要投資目的,實質上消除以 LP 型態擴張控股的作法。

SPC 促成的債務保證今歸類為非法迴避

修訂後的政令針對相互投資限制的企業集團,進一步收緊債務保證規定。現行法僅禁止針對國內附屬公司之金融機構授信而進行直接的附屬公司債務保證,卻未規範以下結構:由 SPC 向金融機構借款、再貸與附屬公司,而另一家附屬公司承諾承擔該 SPC 的債務。修訂內容將任何由第三方(例如代表金融機構行事的 SPC)所居間的債務保證,納入非法迴避範圍。使用由 SPC 促成的附屬公司資金供給結構的企業集團,將需要重新檢視既有交易。

家族獨立性認可將取決於因高層職務而可撤銷

該政令針對家族獨立性管理制度中的缺口。新增規定允許撤銷排除決定:若家族成員先前曾被認定在實務上與控股股東獨立,並且這些人擔任由控股股東控制的附屬公司的高層主管職務,則可予以撤銷。

常見問題(FAQ)

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KFTC)在 7 月 23 日宣布了什麼?
KFTC 宣布修訂《公平交易法》執行政令,禁止控股公司旗下的 CVC 投資其主要目的在於投資受限制實體的基金,並禁止由 SPC 促成的債務保證。立法公告期間截至 9 月 1 日。

為什麼先前對 CVC 投資外部基金未加以規範?
既有法律禁止 CVC 直接投資於附屬公司、創辦人家族公司或披露對象集團實體,但未限制作為有限合夥人參與外部基金;而該外部基金其後可能投資於上述受禁止標的,形成修訂現已關閉的監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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