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金融監督院(FSS)金融糾紛調解委員會於 6 月 30 日裁定,C 證券公司在管理兩起客戶委託的債券型投資組合產品時違反盡職義務及忠誠義務,須分別向申請人 A 公司賠償損失的 70%(12.6 億韓元),向申請人 B 公司賠償損失的 60%(3.9 億韓元)。
委員會認定的三項管理違規行為
調解委員會認定 C 證券在管理客戶資產期間存在以下三項違規行為:
高價購入資產:以高於市場價格購買商業票據和債券,直接造成客戶損失;委員會發現部分高價購買旨在以「第三方利益促進」為目的,滿足其他客戶的目標收益需求
期限錯配:增持與產品到期期限不匹配的長期債券及商業票據,構成結構性管理缺陷
忽視利率風險:未履行對利率波動風險的主動管理義務
兩起案件賠償金額、計算方式與裁決依據
A 公司與 C 證券簽訂 800 億韓元(目標收益率 4.3%)委託合約,實際損失 4.6 億韓元;委員會裁定賠償 70%,即 12.6 億韓元。B 公司與 C 證券簽訂 150 億韓元(目標收益率 3.6% 及 3.8%)委託合約,實際損失 4.5 億韓元;委員會裁定賠償 60%,即 3.9 億韓元。
損失金額的計算基準為:客戶在正常情況下達到目標收益應獲金額,與實際償還金額之間的差額。FSS 解釋,證券公司歷來按目標收益水平償還大多數債券型投資組合,客戶基於此信任認購,因此未能達到目標收益的責任應由 C 證券承擔。此次裁決援引了近期一審法院認定證券公司應對債券型組合管理損失承擔責任的判決。
監管先例意義與現有行政罰款背景
FSS 就此裁決表示,其意義在於「明確指出,若客戶財產被違規管理,不僅可能受到行政處罰,還可能承擔民事責任」。FSS 此前已就債券型投資組合和信託管理不善,向九家證券公司發出機構警告及警示,並處以總計 289.7 億韓元的罰款。此次為 FSS 受理的調解申請中首次就賠償比例作出裁定;相關民事訴訟及部分公司自行協商的賠償爭議目前仍在進行中。
常見問題
什麼是債券型投資組合,C 證券在本案中的受託管理職責為何?
債券型投資組合是一對一的客製化資產管理產品,證券公司依委託合約代表客戶選取及管理相應的債券和商業票據,並設定目標收益率。C 證券在本案中的職責是在約定條件下為 A 公司和 B 公司的資金進行資產選取與管理,並依法履行盡職義務及忠誠義務。
FSS 的首例裁決對其他正在審理的同類民事訴訟有何參考意義?
FSS 明確指出,此次裁決建立了《金融投資服務及資本市場法》框架下判定投資委託管理違規的法律先例,明確了違規管理除行政處罰外可同時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目前仍有其他證券公司相關的民事訴訟和調解申請在進行中,此裁決的具體影響尚待後續案例呈現。
2022 年韓國樂高樂園危機如何成為本次糾紛的背景原因?
2022 年韓國樂高樂園相關資金問題引發市場恐慌,導致市場利率急升、債券和商業票據價格暴跌,直接造成多家證券公司的債券型投資組合出現損失。部分證券公司隨後自行提出賠償,但因 C 證券的賠償金額存在爭議,A 公司和 B 公司最終向 FSS 提出調解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