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企业监管机构的一位高级官员建议,在制定金融监管政策时,不应将区块链和加密货币技术作为单独的资产类别对待,而应认为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执行与现有金融基础设施相同的经济功能。
在一次金融行业活动中,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的金融科技负责人Rhys Bollen表示,虽然区块链技术引入了执行交易的新技术方法,但其基础的金融活动基本保持不变。
据Bollen介绍,数字资产和基于区块链的系统本质上复制了传统的金融服务,如支付、交易、筹资和资产转移。
这些功能已经受到现有监管框架的覆盖;他建议监管机构应关注活动的经济目的,而非执行活动所用的技术。
这些评论正值澳大利亚及其他地区的政策制定者继续讨论如何最好地监管快速发展的数字资产行业。
一些立法者提议为加密货币创建全新的监管类别,而另一些则主张调整现有的金融法律以涵盖基于区块链的服务。
Bollen强调,区块链技术应被视为一种新型基础设施,而非根本不同的资产类别。
在他看来,许多基于加密的产品只是传统金融工具或服务的数字版本,监管机构已经理解。
例如,代币化证券可能适用现有的证券法律,而促进支付的稳定币可能在为支付系统设计的框架下受到监管。
基于产品功能而非技术结构来应用监管,有助于在金融市场中实现更一致的监管。
这种方法也反映了更广泛的监管趋势,即朝向技术中立的政策,法律旨在应对无论平台或基础设施如何变化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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