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這裡有兩層意思:


1️⃣投資自由,但是這是無保護市場,風險自擔!
2️⃣這是單個案件,而且是民事訴訟,這種事情實際上可大可小,但是操作空間極大。
實際上換個思路:如果這裡面的張某通過這件事獲利,或者張某邀請的不只是劉某一人,成為群體事件的話,那麼這裡就大概率不會如此處理。
群體事件很惡劣,獲利值得去追繳,可以給的罪名很多,首先就可以給一個非法經營。
總的來說我在說兩層意思:
1️⃣投資的話,大家擦亮眼睛,在國內你是在無主權信用背書的市場裡博弈,風險自擔,追回來的損失給你的可能性也不大;
2️⃣但是如果你想鑽漏洞騙人的話,覺得國內是法外之地的話,千萬不要,這是單個案例,但是每個地方的操作方式都不一樣,相信我,不要以身試法,遵紀守法好好生活,不要動任何歪心思。執法機關聰明人很多,執法效率如果需要高的時候,可以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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