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5 月 26 日,東華能源因未能及時披露 2022 年 5 月的香港仲裁事項及其後續重大進展,收到江蘇證券監督管理局的警告函。該公司在 2022 至 2025 年的年度報告中未披露該仲裁。
東華能源於 2026 年 4 月補充披露。監管機構將主要責任歸咎於董事長周以豐、總經理邵曉以及董事會秘書陳文昕,原因是其未能充分履行職責。該警告已被記錄在證券市場誠信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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