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Policy Red Lines Behind the $25 Billion RWA Market: Where Exactly Does Document No. 42's "Domestic Prohibition" Draw the Line?

2026年3月13日,新华社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綱要》全文。這份擘畫未來五年中國發展藍圖的綱領性文件,在第四篇“深入推進數字中國建設”中明確提出:實施國家區塊鏈網絡建設工程,壯大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發展區塊鏈等產業,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

更值得關注的是,綱要首次將“積極參與人工智能、數字貨幣、數據跨境流動等領域國際治理”寫入頂層設計,明確提出要在數據安全、隱私保護、跨境執法協作等方面達成更多共識,加強國際司法協調和規則互認。

這是中國首次在國家級規劃中,將區塊鏈、數字貨幣、數據跨境流動置於同一框架下進行系統性部署。有觀察人士將其解讀為“數字文明基礎設施的國家級藍圖”——區塊鏈是“可信數字長城”,數字貨幣是“數字血液系統”,數據跨境流動則是連接全球數字經濟的“神經網絡”。

就在這份規劃綱要發布前一個多月,2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6〕42號),同日證監會配套發布《關於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兩份文件同日出台,被業內視為“當前虛擬貨幣類業務領域最精準、最完整的法律規範性文件”。

一邊是“十五五”規劃的頂層定調,一邊是42號文的落地細則——前者為數字中國建設指明方向,後者為RWA業務劃下紅線。兩條看似獨立的主線,實則指向同一個命題:在數字文明的AB面,當AI代表的生產力以指數級速度釋放時,以區塊鏈和數字人民幣為代表的生產關係如何確保價值被公平確權、合規流轉?

42號文給出的答案是八個字:境內嚴禁、境外備案。這八個字構成的監管框架,為企業的RWA出海劃出了一條合規通道。但這條通道究竟如何走通?門檻在哪?紅線在哪?本文基於政策原文、多家權威律所解讀,為您拆解雙軌制的真相。

一、從“一刀切”到“分而治之”

要理解42號文,必須先回溯中國虛擬貨幣監管的演進脈絡。

2017年“94公告”叫停ICO融資,2021年“924公告”將所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彼時的監管邏輯是“一刀切”——無論比特幣、以太坊,還是各類代幣,均被視為同質化的風險源。監管部門採取的是成本最低、見效最快的全面禁止策略。

但2026年的42號文,出現了根本性的變化。

首先是發文層級的提升。42號文由央行、國家發改委等8部門聯合發布,另與中央網信辦、最高法、最高檢3部門達成一致,且經國務院同意,發文層級與法律效力較此前文件顯著提升。

其次是監管對象的擴容。42號文首次將“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RWA)”和“穩定幣”納入監管核心範圍,並給出了明確定義:RWA是指“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帳本或類似技術,將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等轉化為代幣(通證)或者具有代幣(通證)特性的其他權益、債券憑證,並進行發行和交易的活動”。

更重要的是監管邏輯的升級。招銀國際在研報中總結,42號文的核心變化是“將合規RWA業務從虛擬貨幣相關業務的標籤中剝離,納入正式的金融監管體系”。這意味著,監管層開始區分兩類完全不同的事物:一類是以投機炒作為核心的虛擬貨幣,另一類是以真實資產為支撐的RWA。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曾啸、郭琳律師認為,這一變化折射了監管部門的前瞻性考量:“如果在全球RWA浪潮中缺席,可能會導致中國優質資產定價權的旁落。因此,在確保境內金融防火牆有效的前提下,通過證監會備案機制,有限地接入全球數字資產市場,是較為穩妥的現實戰略。”

這就是“雙軌制”的底層邏輯——境內境外,分而治之。

二、境內軌道:“堵”的防火牆與唯一的窄門

42號文的第一條,就給境內RWA活動劃下了清晰的紅線。

文件明確:“在境內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活動,以及提供有關中介、信息技術服務等,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應予以禁止。”

這意味著,任何在境內進行的RWA發行、交易、中介服務,均屬違法。純技術公司或Web3創業團隊如果在境內搭建RWA平台、發行代幣、甚至只是提供技術支持,都可能觸碰紅線。

同時,42號文對穩定幣也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嚴格規定:“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鈎人民幣的穩定幣。”天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偉解讀認為,這一條款“直指貨幣主權紅線”。人民幣穩定幣的發行權,被收歸國家掌控。

但42號文並非一堵了之。它在第一條中留下了一個至關重要的“例外”:“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

什麼是“特定金融基礎設施”?君合律師事務所朱偉力律師分析,這可能指向四類實體:國家級區塊鏈基礎設施與節點(如央行主導的區塊鏈系統)、持牌金融交易所及其創新板塊、官方數據交易所、其他經國務院或金融管理部門特批的試點平台。

德和衡律師事務所李思安律師也指出,這一例外通道的門檻極高——“特定金融基礎設施”必須是持牌機構或官方試點平台,純技術公司或創業團隊幾乎不可能獨立獲得資格。

這意味著,境內並非絕對沒有RWA的空間,但這個空間僅限於“監管主導+持牌機構參與+國家級基礎設施承載”的自上而下試驗。普通企業如果想在境內開展RWA,目前來看幾無可能。

三、境外軌道:“疏”的合規通道如何走通

如果說42號文負責“堵”,那麼證監會同步發布的《監管指引》則負責“疏”。

《監管指引》首次為“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建立了備案制監管框架。君合律師事務所將其評價為“歷史性給境內資產通過海外RWA方式進行融資提供了合法途徑”。

誰能走這道門?

《監管指引》明確,備案主體是“實際控制基礎資產的境內主體”。這意味著:

第一,必須是境內實體作為申報主體,而非境外空殼公司。第二,必須對基礎資產擁有實際控制權。第三,資產必須產生“穩定可預測的現金流”。

招銀國際進一步歸納,境外RWA業務可分為四種類型:外債類RWA(歸於發改委監管)、股權類和資產證券化類RWA(歸於證監會監管)、其他形式RWA(由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監管)。《監管指引》首先對資產證券化類RWA發布監管指引,先行先試的意圖明顯。

備案流程三步走

綜合多家律所解讀,合規路徑包括以下步驟:

第一步:事前備案。向證監會提交備案報告、境外全套發行資料、基礎資產信息、代幣發行方案等材料。證監會已發布《辦事指南第1號》,對備案材料清單與報送格式作出具體要求。

第二步:穿透核查。監管將穿透審查底層資產,確保不在負面清單範圍內。《監管指引》設立了六項負面清單,包括法律禁止融資領域、危害國家安全、相關主體有刑事犯罪記錄、基礎資產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等。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第六項:“基礎資產存在境內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規定的禁止情形”。這意味著,底層資產的質量標準與傳統ABS趨於一致——禁止地方政府債務相關資產、禁止空置在建不動產、禁止不能直接產生現金流的權利憑證等。

第三步:持續報告。發行完畢、發生重大風險、底層資產重大變化等,必須及時報告。境內備案主體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需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跨部門協同監管

證監會的備案只是第一步。中倫律師事務所指出,備案企業還需完成跨境投資、外匯管理、網絡和數據安全等對應監管部門的審批手續。涉及外債登記的,需通過發改委審核;涉及數據出境的,需通過網信辦進行安全審查;募集資金回流結匯,需符合外匯管理規定。

這套“跨部門並行監管”的機制,體現了“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功能監管原則。RWA沒有被視為一種全新的金融業態,而是被納入傳統金融監管的既有框架——外債類歸外債管,證券類歸證券管,資金跨境歸外匯管。

五、當監管遇上技術:AI在合規框架下的角色想像

42號文和證監會《監管指引》的出台,為企業RWA出海劃定了合規通道,但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精細化要求:穿透式審查需要直達底層資產,現金流預測必須“穩定可預期”,跨境數據流動面臨網信辦安全審查。對於擁有成百上千個分散資產的企業而言,這意味著海量的盡職調查、持續的合規監測和複雜的文件準備。

在這樣的背景下,AI能扮演什麼角色?

首先是合規端的應用。OpenAI與Paradigm合作推出的EVMbench,已進入鏈上資產安全領域。AI可輔助實現穿透式監管所需的交易行為分析,可對充電樁、光伏電站等資產的收益進行更精準建模和預測。在反洗錢與交易監測方面,AI也能發揮重要作用。

其次是出海端的賦能。備案材料的準備涉及大量資產盡調、法律文書工作,AI可輔助實現合規文件的自動化生成。在數據出境合規方面,AI可幫助實現“境內敏感數據脫敏、境外僅傳輸收益數據”的架構設計。

但合規邊界必須嚴守。AI代理的鏈上交易功能、智能合約自動執行等,必須在“境外監管框架+境內備案同意”的前提下開展。所有涉及境內資產的行為,仍受42號文紅線約束。

六、結論與啟示:窄門之後是什麼?

42號文發布百日之後,我們可以冷靜地看清它的全貌。

它不是對RWA的“封殺令”,而是一份“說明書”——告訴市場:哪些事絕對不能做,哪些事可以做、以及怎麼做。

“境內嚴禁”劃下的是金融安全的底線。中國對虛擬貨幣的嚴打立場從未動搖,任何試圖繞開監管、面向公眾募資的“偽RWA”,都將被堅決清除。天元律師事務所王偉提醒,很多從業者把“技術中立”誤讀為“責任中立”,但在監管邏輯裡,“技術不是免檢牌——當你的產品、內容或服務把用戶導向非法交易生態,技術就會被納入責任鏈條”。

“境外備案”打開的是服務實體的窄門。對於擁有優質資產、穩定現金流、符合國家戰略方向的企業,42號文+證監會指引提供了一條可操作的合規出海路徑——雖然門檻高、成本高,但至少不再是“灰色地帶”。經濟觀察報首席觀察員歐陽曉紅認為,42號文“最容易被低估的價值,不在於‘廣泛放開’,而在於把‘可控試點’的可能性寫進制度文本”。

對於上市公司決策者而言,現在需要問的不是“RWA還能不能做”,而是:

我的資產是否屬於“負面清單”之外?我的現金流是否足夠穩定可預測?我能否組建符合備案要求的合規團隊?我是否具備跨境數據合規的能力?

答案如果是肯定的,那麼窄門之後,或許正是藍海。

一位正在香港參與RWA項目的從業者邹先生這樣描述當下的狀態:“找資產、找買家、找通道,都需要時間,但政策窗口確實打開了。”

當AI以指數級速度釋放生產力,RWA作為連接數字世界與實體資產的橋梁,其價值流轉需要合規的“管道”。42號文的意義,正在於為這個管道安裝了“閥門”——既防止投機資金的洪水泥沙俱下,又為真正服務於實體經濟的資產流轉保留了通道。

這或許就是雙軌制的巧妙所在:一軌堵住風險,一軌接通未來。

(本文基於公開政策文件、權威媒體報導及律師事務所解讀撰寫,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或合規承諾。具體業務開展前請諮詢專業機構。根據42號文“長臂管轄”原則,即使討論境外案例,也不構成對境內讀者可參與的暗示。所有涉及境內資產的行為,必須嚴格遵守“境內嚴禁”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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