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 定義何時加密資產成為證券,同時列出五個核心類別,將監管處理與發行者驅動的盈利預期掛鉤,並澄清不同類型數字資產在美國法律下的評估方式。
一場監管轉變正在重新定義加密資產在美國證券法下的處理方式,聯邦當局闡明數字代幣何時屬於投資合約規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與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於2026年3月17日詳細說明了加密資產的分類及觸發證券處理的條件。
該框架的核心是一個明確的門檻,當非證券類加密資產成為受規範的證券時。SEC 表示:
“當發行人通過誘導投資金錢於共同企業,並作出陳述或承諾以進行必要的管理努力,投資者合理預期獲得利潤時,非證券加密資產即成為投資合約的標的。”
在此背景下,投資合約指的是一種安排,個人將價值投入共享企業,並預期回報主要來自他人的努力,這是判定交易是否屬於證券法範疇的核心測試。
此概念決定某物是否在法律上被視為證券。聯邦證券法不僅適用於傳統工具如股票,也適用於符合此定義的投資安排。如果加密資產的行銷方式依賴於發行人的管理努力來產生利潤,則可能落入監管範圍。CFTC 指出,將根據此解釋來執行《商品交易法》,特別是對於可能被視為商品的非證券加密資產。
該框架還引入了一個有組織的市場分類體系。它指出:“就本公告而言,我們根據資產的特性、用途和功能,將加密資產分為五類:(i)數字商品;(ii)數字收藏品;(iii)數字工具;(iv)穩定幣;以及(v)數字證券。”這些類別反映資產的價值來源,無論是通過網絡使用、文化需求、功能角色、價格穩定性或金融權利。
僅僅分類並不決定監管處理。數字商品、收藏品和工具通常不屬於證券法範圍,因為它們不涉及與管理努力相關的盈利預期。穩定幣可能符合或不符合規範,取決於結構,而數字證券則在監管範圍內。決定性因素仍是發行人是否通過承諾創造投資合約,從而塑造投資者預期。
SEC 的方法允許加密資產的監管狀態隨時間變化。如果發行人的承諾驅動盈利預期,該資產可能與證券交易相關聯;如果這些承諾被履行或不再相關,這種聯繫就會解散。此框架與 CFTC 協調,重點在於經濟實質和投資者依賴,而非資產的技術形式。
當投資者的預期依賴於發行人主導的管理努力,並與盈利掛鉤時。
它使用五個類別:商品、收藏品、工具、穩定幣和證券。
是的,根據發行人承諾和投資者預期的演變,可能會轉變。
它對符合商品資格的加密資產採取一致的處理方式。